(5)考察人员身份证明材料(考察人员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对账单网络打印页<交费截止期为申报时的上个月>或劳动合同备案表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限于企业法定代表人>)。
(6)参加展会的按“境外展览会”的要求提报材料。
第十一条 企业必须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缺少任何要求提供的材料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视为不符合条件。企业提交的材料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发票应提供原件,当面审核后退回;
2.复印材料应加盖公章,字迹清晰,容易辨认;
3.材料有外国文字的,应附中文译本;
4.不得使用旅游签证进行项目申报。
第五章 申请、审核及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二条 用户注册:
首次申请开拓资金的申报单位应登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www.smeimdf.org),进入远程申报管理系统进行注册,按要求填写企业基本信息,网上提交成功后,打印登记表 (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与基本材料(一、二、三项)一并报送市商务局进行资质申请,由市商务局建立注册企业档案。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
项目每季度集中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项目实施完成后,企业通过网上填报“ 资金拨付申请表”并打印,与基本材料(四、五项)和分项目材料(均提供一份,按顺序装订成册)一起报市商务局。
项目年度以项目费用发票日期为准,项目申报所需有关证明材料获得日期与发票日期不一致的,以较晚日期为准,企业需作出特别说明。
第十四条 市商务局统一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并初审,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在申报截止日期前企业可以要求补充,过期不再受理。
第十五条 市商务局根据项目申报及初审情况,提出补助资金安排建议,报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聘请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进行抽检复核,根据复核情况确定补助方案后,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按国库支付程序拨付资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市场开拓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