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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商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指中小企业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国际市场情况,建立和完善销售渠道,参加由中央、省、市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组织的境外行业发展论坛、宣传推介会、采(定)购会、展览会等活动,不包括境外的各类学习、培训、参观等活动。
  补助内容为境外交通费和境外生活费用,境外交通费是指考察人员往返境内外所乘航班的经济舱费用,境外生活补贴统一按每人每天700元人民币计算,不分国别和地区。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费用的50%。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时间超过6天的,按6天计算;不足6天的,按实际在外天数计算。
  每个项目支持人数不超过2人。

第四章 项目申报材料及要求

  第九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的基本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书。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三)企业银行基本存款户开户许可证。
  申请企业每年第一次申报时提供以上材料,市商务局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应按顺序装订并加盖公章。
  (四)相关费用发票复印件及银行付款或汇款凭证、付款当月银行对账单(付外汇的须提供付汇凭证复印件)。
  相关费用应采取从申请企业账户付款到对方账户的方式支付,现金支付不予支持。
  (五)以下三类企业还应提供:
  1.保税区企业提供上一年度进出口业务海关报关单;
  2.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企业提供境外投资批准证书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3.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服务外包业务证明材料,如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收汇证明或银行收汇单。
  第十条 具体项目材料:
  (一)境外展览会项目:
  1.企业项目:
  (1)展方的邀请函复印件;
  (2)与展方签订的展会合同复印件或展位确认书;
  (3)参展人员的护照复印件(包括首页、签证页及出入境记录页);
  随政府部门组团参展的,还应提供有关部门签发的出国任务批件原件或复印件;
  (4)电子行程单、往返机票复印件和/或登机牌原件;
  (5)参展人员展会期间工作照片和本企业展位照片;
  (6)参展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参展人员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对账单<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络打印页<交费截止期为申报时的上个月>或劳动合同备案表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限于企业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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