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青岛市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
4.未拖欠应缴税收或应缴还财政性资金;
5.上年度有进出口业绩,且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以海关统计为准)。新成立的企业,自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起一年内可以不受是否有进出口业绩的限制。
(二)申请团体项目的团体单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组织中小企业赴境外举办或参加经济贸易展览会、组织中小企业培训的相关资质;
2.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3.未拖欠应缴税收或应缴还财政性资金;
4、境外展览会和企业培训两类市场开拓行为可以申请团体项目。参加申请团体项目的中小企业不得再以企业项目名义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或内容的市场开拓资金。
第三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 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内容包括: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境外市场考察等,支持方式为直接补助。
以上项目企业实际费用支出不低于1 万元。
一次国际市场开拓行为为一个申报项目,每个企业当年获得支持的项目总数不超过5个。
同一项目已经获得其它政府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第八条 市场开拓资金具体支持项目及补助标准:
(一)境外展览会:
指中小企业参加的在我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在境外主办的各类展览会。
1.补助内容为展位费、参展人员境外交通费和生活费用。
展位费采取定额补助,一个标准展位(按9平方米计算,下同)补助不超过2万元,每增加一个标准展位补助金额增加1.5万元,最高不超过3个标准展位,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展位面积不足一个标准展位的,按0.5个展位计算,最高补助1万元;展位费用不足补助标准的,按发票金额给予补助。
参展人员境外交通费和生活费用补助按照“境外市场考察”项目标准及要求执行。申报材料参照亦“境外市场考察”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