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商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财企〔2010〕7号)
各区(市)财政局、商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大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的支持力度,加强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我们制定了《青岛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青岛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商务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青岛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场开拓资金由青岛市财政局和青岛市商务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市商务局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商务局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组织、受理项目的申报和初审,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支持对象:
市场开拓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企业项目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团体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团体项目。
第六条 支持对象应具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