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经营应当检验检疫却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境外进口食品的;
(六)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它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九)制售有毒有害和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私屠滥宰的“黑窝点”,将餐厨废弃物、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销售的;
(十)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有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为需要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人员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或证据与调查处理的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下列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线索及相关证据,积极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查处结论完全相符;
二级举报: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的部分相关证据,积极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查处结论相符;
三级举报: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查办结论基本相符者。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等级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定,认定不清或难以界定者,提交市或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有罚没款入库的,根据举报的不同等级,分别按罚没款入库金额的5%、3%、1%的比例予以奖励,最低不低于3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没有罚没款入库,但已经实施行政处罚的,根据举报的不同等级,分别给予800、500、300元的奖励;
(三)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制售有毒有害和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 私屠滥宰的“黑窝点”,将餐厨废弃物、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销售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内部举报,适当提高奖励额度。有罚没入库的,奖励标准按各自举报等级,奖励比例分别上浮2%,最高不超过50万元;无罚没入库的,酌情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