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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以下方式接报并形成接报记录:
  (一)来访形式;
  (二)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
  (三)其它途径。
  第七条 有关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内容,要及时组织核查;对不属于本级或者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在接报后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管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对于举报内容涉及的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或存在争议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 分别报市或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裁定。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有权获得相应的奖励:
  (一)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的、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九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实,属于奖励范围者,按如下原则进行奖励:
  (一)举报对象限于实名举报;
  (二)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同一案件进行奖励,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奖金分配比例;
  (四)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五)新闻媒体或新闻工作者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有关监管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并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条 举报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确认,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奖励: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成品,或者向禽畜及禽畜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成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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