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应用比例:指开展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数量占所有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总数量的比例。
建筑业企业电子商务交易额:指在报告期内建筑业企业发生的具有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特征的交易活动所对应的商品或服务的总金额。
建筑业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应用比例:指开展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建筑业企业数量占所有建筑业企业总数量的比例。
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指运营电子商务网站的企业,含自营电子商务网站和运营第三方电子商务网站的企业,不含仅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网站进行交易的企业及物流、电子支付、安全认证等为电子商务交易提供辅助服务的企业。
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数量:指企业间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数量和网络零售服务企业数量之和。
企业间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数量:指电子商务服务企业运营的、服务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网站数量之和。
网络零售服务企业数量:指电子商务服务企业运营的、面向终端消费者的电子商务网站数量之和。
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数:指在报告期内在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实有人员,包括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也不包括传统企业中从事电子商务相关工作的人员。
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交易额: 指在报告期内电子商务服务企业运营的网站平台范围内发生的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所对应的商品或服务的总金额。电子商务服务业交易额由企业间电子商务交易额和网络零售交易额两部分构成。
企业间电子商务交易额:指在报告期内电子商务服务企业运营的网站平台范围内发生的企业与企业间的电子商务交易或者服务总额。
网络零售交易额:指在报告期内电子商务服务企业运营的网站平台范围内发生的面向终端消费者的电子商务交易或者服务总额。
电子支付交易额:指在报告期内通过网站上设有在线电子支付服务功能,用户为完成电子商务交易活动而通过在线电子支付的总金额。包括网上银行或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进行的支付。
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在报告期内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为开展电子商务活动而投入的固定资产的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硬件设施、软件等。
营业收入:指在报告期内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取得的各项收入总额。(源自《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
营业利润:指在报告期内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利润总额。(源自《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