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开展电子商务统计工作的通知
(鲁商务商贸函字[2012]16号)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
按照《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2]30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电子商务统计工作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建立电子商务统计工作体系
近年来,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在引导生产、改善民生、扩大消费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电子商务统计工作基础薄弱,难以准确、客观、全面地反映行业发展状况和重要贡献。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推进电子商务统计工作数量化、常态化、规范化对开展电子商务发展分析、规划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作用,认真组织部署,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相关工作常态化、制度化持续推进。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业务职能分工,明确电子商务统计责任科室,责任到人。
二、完善电子商务统计渠道建设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表12“电子商务统计表”(见附件)有关指标要求,在对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及利用网络开展交易的企业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明确统计样本企业,建立典型企业调查制度。同时,要深入研究探索渠道建设的有效方式,形成各方数据互补、统计工作与行业管理工作互促共进的良好格局。
三、提升统计数据报送质量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统计承担单位、协会组织、相关企业指导,重点针对典型企业宣讲统计法规,讲解报表制度,保证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及时性。省商务厅将把统计数据质量作为衡量工作绩效重要指标,开展有关统计督导考评工作,对各地统计工作组织领导、人员配备、任务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请各市商务主管部门3月31日前将“电子商务统计表”和电子商务统计工作联络表(书面及电子版)报送省商务厅(商贸服务管理处)。
联系人:马翠华 周颖
联系电话:0531-89013810
电子邮箱:zhouy89013810@126.com
附件:
1、电子商务统计工作联络表
2、电子商务统计表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附件1:
电子商务统计工作联络表
统计负责单位
| 联络员姓名
| 职务
| 邮箱
| 传真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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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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