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除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违者一律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其他列入兴奋剂目录管理的药品单方制剂,要严格凭处方销售;设置兴奋剂药品单方制剂、含兴奋剂药品复方制剂销售专柜,并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凡未按规定在药品说明书或标签上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的兴奋剂药品及复方制剂,一律不得销售,违者依法予以查处。
(六)禁止在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互联网站发布兴奋剂药品信息,禁止通过互联网违法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对擅自发布兴奋剂药品信息和销售该类药品的网站,我局将移送通信管理部门查处,并依据有关互联网药品交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药品企业严肃查处。
(七)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规定在所生产含兴奋剂药品的标签和说明书上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
药品经营企业发现所经营含兴奋剂药品的标签和说明书未按规定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的,一律下架停止销售,并退回生产企业完成标签和说明书的修改工作。
医疗机构对含有兴奋剂物质未按规定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的药品,一律不得进货。医疗机构药房中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未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的药品,一律就地封存并尽快做好退货或换货等工作。医疗机构制剂室配制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复方制剂未在说明书和标签标注“运动员慎用”的,一律不得使用和调剂。
(八)各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认真对照《深圳市药品批发企业兴奋剂专项自查表》(附件1)、《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兴奋剂专项自查表》(附件2)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迅速组织整改。
各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要如实填写自查表,并于2010年7月30日前通过邮寄、上门递交等方式报至我局。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区企业上报至我局直属分局,宝安区企业上报至我局宝安分局,龙岗区企业上报至我局龙岗分局。对逾期不上报自查表的单位,我局将组织现场检查,发现违反兴奋剂管理规定的,依法从严查处。
市药品监管局综合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1103,联系电话:82002972,传真:82002772
直属分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7024号鲁班大厦26楼,联系电话:83541881,传真:83549627。
宝安分局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前进一路宝前巷46号经发大厦13、14楼,联系电话:27756177,传真:27757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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