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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五、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

  (一)各药品零售企业对所经营的食品、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及其他产品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存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功能主治、适应症,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的,或者产品包装、名称与药品相同或类似的,或者未标示文号的产品,一律下架停止销售,按原渠道退回供应商处理。涉及到一些政策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请及时向辖区药监分局咨询报告。

  (二)我局将定期在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http://www.szda.gov.cn/zwgk/scjg/lpbg/yp_1/)对外公布非药品冒充药品的产品名单,各药品零售企业在购进和销售时,认真对照检查,不得购进和销售名单内的产品。

  (三)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对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检查力度,检查发现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以及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类似的保健食品、化妆品、保健用品、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含标示虚假、无效批准文号)的产品,一律责令下架停止销售,抽验发现非法添加西药成分的,一律按销售假药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六、药源性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

  (一)各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及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要组织内部全员培训,学习《反兴奋剂条例》、《禁毒法》及相关知识,充分掌握国家关于反兴奋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兴奋剂目录和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药品的名单,做到知法守法。

  (二)违法生产、未按规定渠道销售蛋白同化制剂及肽类激素的药品生产企业,一律报请国家和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相应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并追踪查处违法购买和使用的企业。

  (三)药品批发企业必须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从事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批发业务。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药品批发企业,一律报请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经批准的定点药品批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渠道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建立客户档案,认真审查购买方的资质证明材料、采购人员身份证明等情况,核对无误后方可销售,同时要跟踪核实药品到货情况。销售情况及核实记录保存至药品有效期2年后以备查。凡未按规定渠道购销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定点批发企业,一律报请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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