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伪造药品购销或购进记录、从无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向无资质单位或个人配送药品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按照《
药品管理法》第
八十条、
八十五条以及《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
三十五条的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四、整治药品零售企业无药师、缺药师及药师不在岗
(一)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全体员工的考勤和请假制度,在营业时间必须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在岗,做好处方审核和用药咨询服务。
(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药品零售企业,须于2010年7月30日前按规定配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并将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上岗证副本悬挂在店堂显著位置。
逾期未按规定配齐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我局将暂停出具“无违法违规行为证明”,并根据《
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处理,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同时发函市社保行政部门,建议取消其社保药店资格。
(三)2010年8月1日起,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总数不符合规定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及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药品零售业务的药品批发企业,我局将予以重点监管并立案调查,调查期间依法不予受理其新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已经受理的,依法不予许可。
(四)我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将重点检查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在岗。第一次检查发现不在岗的,给予警告,责令15日内改正。一个月内组织跟踪回查,如发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仍不在岗,且20分钟内无法到达现场的,即认定未按要求配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按照《
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并处5000元的罚款;期满仍未按规定配齐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