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药品生产企业不执行上述规定的,我局将暂停其麻醉药品原料药采购申请的初审;暂停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
药品批发企业不执行上述规定的,我局将暂停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并报请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减其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或终止妊娠药品的经营范围。
对查实违规销售直接导致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终止妊娠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一律按照《
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九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报请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药品零售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1.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含可待因成分的处方药;
2.违反《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购进管理办法》的规定,从未经批准的供货单位购进含可待因成分的处方药;
3.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三、整治和规范药品购销渠道
(一)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对药品经营企业和部分药品生产企业实施电子监管的通知》所列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在每周五营业结束后将本企业本周所生产的疫苗、血液制品、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相关数据上传至“省药品流通电子监管网络系统”。
(二)药品批发、连锁企业在每周五营业结束后将本企业本周所经营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复方地芬诺酯片、复方甘草片、终止妊娠药品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所含品种相关数据上传至“省药品流通电子监管网络系统”。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接入“省药品流通电子监管网络系统”及近半年内超过3次(含3次)不及时上传数据的药品生产、批发、零售连锁企业,一律暂停出具用于政府招标采购、申请社保定点药店等所需的无违法违规证明。
(四)自2010年7月1日起,新开办、申请换证的药品零售企业须严格执行《广东省深圳市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2006年修订)》的规定,对药品购进、验收、储存等环节实行计算机管理,并实现与总部或者受委托的药品供货企业间的计算机互联,通过计算机网络向总部或者受委托的药品供货企业报送订单;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予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