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深药监综〔2010〕11号)
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药品市场秩序,着力解决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国家和省市的统一部署,我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两年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请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进一步强化知法懂法守法的意识,落实“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全面提高药品生产经营的管理水平,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现就专项整治的有关重点、工作要求及整治措施通知如下:
一、打击药品零售企业非法行医
(一)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诊疗活动。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诊疗活动的,一律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非法经营和存放注射器、注射液、手术台、基础外科手术器械、妇产科用手术器械等药品和医疗器械。一经发现,按违反《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严从重处理,直至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加强内部管理,杜绝下属分店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诊疗活动。经查实下属分店非法行医的,我局将在网站和社会媒体公示企业名单,并约谈企业法人代表及企业负责人,约谈记录经企业确认签字后纳入企业诚信档案,作为企业诚信分级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打击违法销售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及终止妊娠药品
(一)药品生产企业须于2010年6月30日前将所生产的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终止妊娠药品的品种及全国代理配送单位名单报我局综合处备案。新增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品种、终止妊娠药品代理(批发)企业的,15日内报我局综合处备案。每周五营业结束后,须按要求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的有关数据上传至 “省药品流通电子监管网络系统”。
(二)药品批发企业须于2010年6月30日前将所经营的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终止妊娠药品名单报辖区药监分局备案。药品批发企业新增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终止妊娠药品相关品种,或已备案企业新增品种的,15日内报辖区药监分局备案。每周五营业结束后,须按要求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终止妊娠药品的有关数据上传至 “省药品流通电子监管网络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