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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特殊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特殊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药监综〔2011〕7号)


相关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使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特殊药品(以下简称特药)的管理,保证“2011年深圳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的顺利举办,杜绝药源性兴奋剂事件的发生。根据国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反兴奋剂条例》以及省局《关于加强2011年深圳世界大学生运动会药品类兴奋剂监管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对流通环节特药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立真实可查的购销关系。药品批发企业与药品生产企业、其他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开展特药经营活动,必须建立供货、购货企业档案,保存供货、购货企业许可证照档案(复印件的,应加盖企业印章),并且签订购进、销售合同,合同应明确购销特药的范围、种类、品规等信息,购销双方均应在合同上加盖印章。

  二、及时准确上报特药监管系统。药品批发企业购进、销售特药,必须向省局特药监管系统上传供货企业、购货企业许可证照档案以及购进、销售合同的彩色扫描件。上传资料不完整、信息不全的,药品监管部门不予审批。

  三、认真核实经营使用单位资质。药品批发企业与其他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开展特药经营活动,必须审核相关单位的经营、使用资质,不得向无特药经营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提供特药,不得向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质的医疗机构提供上述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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