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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办事指南变更的通知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办事指南变更的通知
(深药监妆〔2011〕4号)


各化妆品生产企业:

  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办事指南变更的通知》(粤食药监妆〔2011〕94号)的要求,现将新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办事指南(含核发、变更、换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变更的主要内容

  新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办事指南变更的主要内容是:

  (一)实行网上资料录入制度。申请人递交书面申请材料前,必须先进行网上资料录入,有关下载资料须经网上资料录入系统确认打印。

  (二)申报前须进行自查自评。企业在申请卫生许可证核发、换发前,须根据《广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核查自评表》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对不符合《自评表》要求的情况予以改正,并逐一对照填写《自评表》。

  (三)申报后须保持待检状态。企业满足核发或换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各项要求后,填写《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申请确认书》,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申报材料,保持随时接受现场检查的状态。

  (四)增加空气洁净度检测报告要求。生产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的企业,须提供由具备CMA认证资质的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车间空气洁净度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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