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工信资源〔2011〕122号)
各州市工信委(经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对原《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云经资源〔2007〕326)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发布的《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云经资源〔2007〕326)同时废止。
附件: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O一一年三月三日
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关于印发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1564号)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精神,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符合国家和省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或产品进行认定;所称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是指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及其他优惠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
第四条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本辖区内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与监督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加强对认定企业财政方面的监督管理;省国税局和地税局负责加强税收监督管理,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其他部门或单位负责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组成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认定委),负责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审定工作。省认定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具体落实认定审核工作。
第六条 各州(市)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以及有关行业技术专家组成州(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初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初审委),负责属地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请的初审工作。
第七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根据企业申请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事项,聘请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专家库的相关行业技术专家参与认定审核工作。
第八条 经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采用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材料
第九条 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工艺、技术、产品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
(二)综合利用的资源、生产工艺、技术、生产的产品、综合利用资源的比例及认定技术标准符合税收优惠政策及其他优惠政策规定。认定技术标准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中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中规定的有关标准;
(三)生产型企业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能独立核算;
(五)所用原(燃)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和品质满足相关标准和要求,水、电等配套条件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