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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建设实施办法

云南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建设实施办法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一一年三月九日)

  第一条 为促进本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与电网协调发展,处理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与接入系统建设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包括:水力发电项目、风力发电项目、生物质发电项目(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沼气发电项目,下同)、太阳能发电项目和地热能发电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接入系统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升压站外第一杆(架)至公共联结点出线间隔(含)线路工程。

  第四条 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500kV接入系统工程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企业投资的220kV、110kV接入系统工程和申请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的220kV及以下接入系统工程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审批;企业投资的35kV及以下的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所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第六条 省级核准或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按程序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后,由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所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审批。

  第七条 风力发电项目、生物质发电项目、太阳能发电项目接网费用部分电价补贴由接入系统项目业主通过省物价局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

  第八条 省、州(市)电网企业应根据省可再生能源发电中长期规划制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配套电网设施建设规划,并纳入省、州(市)电网发展规划,报州(市)人民政府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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