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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开封市城市数字化管理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2012)

  各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社会反映案件得分=社会反映案件的数量×(-0.1)
  4.专项督办案件:以各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处置专项督办案件的数量和按时结案率为依据进行双重考评,无专项督办案件得10分,最低得分为0分。
  有下列情形的即被列入专项督办案件,同时扣0.5分。
  (1)市领导以及市监督指挥中心领导指示要求专项督办的案件;
  (2)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指挥中心派遣的案件;
  (3)在处理案件时,出现弄虚作假的案件;
  (4)在处理案件时,需多个部门联合办理,但一方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配合不力的;
  (5)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的案件;
  (6)人民群众、社会各界举报的重点案件;
  (7)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书面形式通报的案件;
  对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督办案件,每起加0.5分。
  各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专项督办案件总得分=专项督办案件数量×(-0.5)+专项督办案件按时结案数量×(0.5)。
  5.反复发生案件:在统计周期内,同一地点同一个反复发生的案件,核实结案后,第二次又出现的,由采集员作为新案件重新采集上报为反复发生案件,案件量超过反复发生案件基数的每个案件扣0.1分。反复发生案件最多扣10分。
  反复发生案件基数=[常规案件应结案数×2%]。
  6.超出处置时限案件(超期案件):在统计周期内,对责任单位超期未处置案件,按照超出规定处置时限的天数(不足一天按一天计),每个案件每天扣0.1分;超期结案案件,每个案件扣0.01分,超出处置时限案件最多扣10分。
  7.案件量指标:在统计周期内,各区级案件量与上年案件量相比为标准考评。
  各区政府案件量指标得分=每月案件量比上年同期案件量每超过1%扣0.1分,不足1%按照1%算,最高扣5分。
  各区政府月度考评总得分=1+2+3+4+5+6+7。没有各类案件的当月不参加考评。
  市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月度考评总得分1+2+3+4+5+6。没有各类案件的当月不参加考评。
  (二)年度考评
  各区政府年度得分满分110分,市容环境专项整治占10分(依据市容环境专项整治方案和效果进行评定)。市直有关单位年度得分满分105分,市容环境专项整治占5分(依据城市管理专项整治方案和效果进行评定)。有关企业年度得分满分100分。
  各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年度得分=月考评累计得分÷12+市容环境专项整治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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