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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强制依据和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主要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

  (三)清理的标准。

  1.关于行政强制依据清理。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我区只有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南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有权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据此,经清理核实,有关行政强制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1)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了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2)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扩大规定;(3)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

  2.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由依法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或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据此,清理和认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为依据;清理和认定行政强制执行实施主体,应当以法律为依据。现有的实际实施行政强制的单位都要纳入清理范围。经清理核实,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予以纠正:(1)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即无法律法规规定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无法律规定而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2)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强制的;(3)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4)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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