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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强制依据和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


  三、清理步骤和时限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门作为实施主体的清理。

  各责任单位要在2012年3月20日前提出清理意见,并填写《行政强制依据清理表》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表》送自治区法制办。自治区法制办在2012年4月10日前完成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二)下列清理工作要求在2012年4月30日前完成:(1)南宁市人民政府规章;(2)市、县级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强制实施主体;(3)自治区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工作完成后10日内,各设区的市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情况统计表》(南宁市人民政府同时填写《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自治区各部门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将清理结果汇总送自治区法制办。

  (四)清理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通过本级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统一公布本级的清理结果。

  四、清理的原则、内容和标准

  (一)清理的原则。

  清理工作应遵循全面清理和依法清理的原则,要逐件、逐条对照行政强制法进行梳理,重点查找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有关行政强制的依据与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要依法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行政强制法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二)清理的内容。

  凡涉及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实施主体,都要进行清理。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主要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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