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清理步骤和时限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门作为实施主体的清理。
各责任单位要在2012年3月20日前提出清理意见,并填写《行政强制依据清理表》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表》送自治区法制办。自治区法制办在2012年4月10日前完成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二)下列清理工作要求在2012年4月30日前完成:(1)南宁市人民政府规章;(2)市、县级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强制实施主体;(3)自治区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工作完成后10日内,各设区的市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情况统计表》(南宁市人民政府同时填写《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自治区各部门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将清理结果汇总送自治区法制办。
(四)清理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通过本级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统一公布本级的清理结果。
四、清理的原则、内容和标准
(一)清理的原则。
清理工作应遵循全面清理和依法清理的原则,要逐件、逐条对照
行政强制法进行梳理,重点查找与
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有关行政强制的依据与
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要依法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凡与
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
行政强制法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二)清理的内容。
凡涉及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实施主体,都要进行清理。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主要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