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强制依据和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
(桂政发〔201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
行政强制法)是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与行政机关关系重大。
行政强制法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及时清理有关行政强制的依据和实施主体,对全面贯彻实施
行政强制法,维护法制统一,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精神,为确保行政强制依据和实施主体清理工作全面、彻底、按时完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
行政强制依据和实施主体。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依据包括我区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工作分工
清理工作按照“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进行分工。
(一)行政强制依据清理工作分工。
1.规章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由实施该规章的政府部门提出废止或者修改的清理意见,经自治区法制办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由南宁市人民政府负责。
2.规范性文件清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室)规范性文件,由实施该文件的政府部门提出清理意见,经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负责清理。
(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分工。
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应当进行自行清理,并提出清理意见。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实施主体的,由相关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清理意见经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