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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0―2012年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3.推进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二氧化硫交易试点相关项目。
  四、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拨款补助、贷款贴息或“以奖代补”三种支持方式。
  拨款补助主要支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等。拨款补助申报额度:项目总投资在100万以下的,申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款补助额不得超过总投资的40%;项目总投资在100-400万以内的,申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款补助额不得超过总投资的35%;项目总投资在400-800万以内的,申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额不得超过总投资的25%;项目总投资在800万元以上的,申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款补助额不得超过总投资的20%。
  农村环保项目主要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方式安排资金,具体要求按照《关于贯彻“以奖促治”政策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93号)执行。
  企业项目原则上都要采取贴息方式,重点支持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鼓励企业使用各种贷款进行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范围为项目实施期内发生或支付的全部或部分贷款利息,贷款额度不得超过项目贷款额度的3%,贴息期限为1年。
  五、申报条件
  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和农村环境保护以外的其它项目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本《指南》规定的范围和要求,有利于减少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量、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政策和2010年环境保护工作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基础好,获得相关部门立项、环评批复,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投资结构合理,资金来源多元化,并已基本落实;已实施或已具备实施条件。
  (四)责任主体为企业的,项目承担单位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近3年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责任主体已灭失或以政府为主体组织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六、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的程序:凡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隶属关系,逐级申报。省级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申请;市县项目由各设区市环保、财政部门审查后,联合向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申请;省管县项目由县环保、财政部门审查后联合向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申请并抄送所在市财政、环保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指南的要求,认真严格地对所申请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对项目申请单位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及利息清单的真实性进行把关。对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该单位3年内申请使用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资格。
  (二)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是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设区市、省管县财政、环保部门申报项目的正式文件,附件为各个项目的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适用于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和农村环境保护项目),企业项目申报材料必须齐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附项目立项、环评批复文件、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配套资金证明等其他有关材料。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除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外还需提供新技术新工艺拥有方与使用方签订的合同、意向、协议等复印件,属于项目成果的,须提供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材料或专利证书或地厅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励证书复印件。
  (三)申报数量及时间: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管县申报的项目不超过2个,各设区市申报的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8个,其中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治理项目3个,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2个,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3个,集中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2个,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3个,农村环境保护项目3个,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2个。不得打捆,不得超报,报送截止日期为201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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