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气污染治理项目。支持石化、化工、冶金、建材等企业以减少污染物排放为目的,改变原料结构和燃料方式的改造项目和烟气治理项目。
2.重大辐射安全隐患处置项目。支持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伴生放射源矿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放射性污染物安全处置等项目。
3.重点污染源搬迁项目。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对城市区域内大气和水环境质量有重大安全隐患的重污染企业污染设施的搬迁。
(四)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各级政府部门开展的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和人口稠密的村镇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试点工作。支持排放有毒、有害、致畸、致突变物质,直接影响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电镀、医药、化工、纺织印染、果汁、皂素、食品加工等企业开展的污染治理项目。
(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1.常规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依据国家相关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标准,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通过对环保系统能力建设项目的补助,使其基本具有国家能力建设标准要求的常规环境监管能力。包括支持县级环境监测、监察机构业务用房建设。
2.污染减排、环境质量和应急响应监控体系建设。支持各级环保部门为有效防范重点流域内化工、石化等高风险行业的污染隐患,购置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设备,建设河流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空气自动监测站。支持环境保护重点区域环保部门的核与辐射监测、重金属污染监测与应急响应能力建设;支持县级环境监控平台二期项目、省市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和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平台、省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支持环境敏感区、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和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等。
(六)农村环境保护项目。
1.专项资金支持申报单元为建制村,受益人口不少于200人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重点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项目。鼓励存在同一类环境污染问题的连片村庄进行综合治理,鼓励建设多个村庄同时受益的集中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以集中连片形式申报,且配套资金落实、运行费用得到保障的农村环境保护集中连片整治示范项目。
2.支持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继续开展“十百千”创建活动。对开展生态示范创建(生态示范县(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工作,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验收合格的县、乡、村,给予“以奖代补”支持。
(七)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
1.支持渭河水专项地方配套项目。
2.支持符合《
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国家先进污染治理技术推广示范项目名录》和我省鼓励发展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含量和科技示范意义,对区域、行业有良好示范带动作用的循环经济、清洁能源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重点支持膜技术、微排放锅炉、M15甲醇燃料、垃圾无害化处理、秸秆综合利用等环保技术推广应用和《陕西省矿产、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编制技术规范》、《陕北兰炭行业清洁生产标准》、《陕西省钒工业清洁生产标准》等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定。
(八)其他项目。
1.省委、省政府决定支持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2.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确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或承担的配套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