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报条件。
优先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且列入全省污染减排计划项目表,且对全省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氮减排有示范作用,污染物削减量较大的项目。
(二)减排技术创新项目。
1、支持范围。
污染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清洁生产技术的推广应用、试点、示范项目。
2、申报条件。
能提高企业污染减排效率的先进污染治理技术、清洁生产技术推广示范并获得国家专利、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经省财政、环保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或现场考察通过的污染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
(三)污染减排管理项目。
1、支持范围
市、县级环境信息传输及监控平台建设、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建设、更新改造与管理;环境监测、监察、应急体系标准化建设。
2、申报条件
申请县级环境监控平台建设的县级环保部门必须提供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的自由产权办公用房,境内必须有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或重点污染减排项目;申请环境监测体系建设的县级环境监测部门须通过计量认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独立财务帐户、业务用房面积在300平米以上、在编人员10人以上、监测能力达到50项次以上;优先支持依据《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验收暂行办法》(环发[2006]185号)和《全国环境监察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化建设标准、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环办[2009]144号)完成达标自测,经省环境监察局核定,排名靠后的县级环境监察部门;申请环境应急体系标准化建设的基层环保部门,必须是具有行使环境应急管理行政职能的环保机构。
二、支持方式和条件
省级减排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的方式。重点污染源减排、减排技术创新等项目必须已落实不少于项目总投资30%的资本金,或已经获得地方财政资金的配套支持或资金保证,方可申报。
重点污染减排项目原则上全部采取贴息的方式予以支持,贴息资金实际发生的利息计算,贴息时限为一年。对于“以奖代补”形式支持的项目,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并与项目总投资和污染物减排量相挂钩。奖励资金分两次拨付,在项目开工后先拨付70%,验收合格后再拨付30%。
三、管理程序
(一)申报程序
凡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隶属关系,逐级申报。省级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申请;市县项目由各设区市财政、环保部门审查后,联合向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申请;省管县项目由县财政、环保部门审查后联合向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申请并抄送所在市财政、环保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指南》的要求,认真严格地对所申请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对项目申请单位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及利息清单的真实性进行把关。对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该单位3年内申请使用省级污染减排专项资金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