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按照《沈阳市基层卫生机构经费补偿细则(试行)》(沈财社﹝2010﹞652)文件要求,补助资金控制在参合人数人均8元以内。
11、开展二次补偿工作。按照
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8)65)号文件要求,开展二次补偿工作。
四、开展支付方式改革
2011年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支付方式改革,要求覆盖全体住院病种,控制次均费用过快上涨。区、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大额单病种及按人头定额结算办法。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单病种、按人头定额或按床日结算办法。定点医疗机构对农民按比例垫付报销。结算标准由当地合管办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其中乡级单病种种类不少于40种。
五、建立控制医疗费用增长预警制度
为了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保障参合农民利益,合管办要加强对新农合资金使用的监管。合管办要对定点医疗机构建立监测制度,对已经定点的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监测,按月进行分析和公示,掌握次均费用、住院率、补偿金额的变化情况,对医疗费用指标超标的单位提出警示,限期整改。
六、加强新农合与相关制度的衔接
按照《沈阳市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意见》(沈民﹝2009﹞107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沈民﹝2010﹞128号)文件要求,继续做好农村特困农民医疗救助工作,医疗机构要做好垫付及“六减一免”,方便特困农民。做好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既要保证人人能够享受基本医疗,又要避免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
七、加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沈新农合办﹝2007﹞4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沈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沈新农合办﹝2007﹞8号)文件要求,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公示及服务行为的行政监管,将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新农合工作情况纳入日常工作考核指标体系,依法严格准入,依法处理违规行为。要强化监管机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举报、投诉,对于群众举报、投诉要及时组织查处,对分解住院等套取合作医疗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要按照合同规定,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