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区、县外急诊抢救患者,补偿比例为30%,起付线1000元。
2、住院统筹
对于符合住院报销条件的患者,要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实行外转诊制度。
(1)参合农民在区、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垫付报销制度,在区、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0-500元按20%比例报销,500元-5000元按(不超过)60%比例报销,5000元以上按(不超过)70%比例报销;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0-300元按20%比例报销,300元-3000元按70%比例报销,3000元以上按80%比例报销。
(2)经过转诊,参合农民可到区、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市级起付线为500元,省级起付线为1000元,报销比例为40%。未经转诊且不属于急诊的患者,报销比例为10%。
(3)试行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报销制度。经过转诊,参合农民到市五院、市肛肠医院就医,实行垫付报销制度。
(4)在外市打工的参合患者因急诊可先就近就医(仅限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经区、县合管办审核,符合急诊住院条件的,参照省级住院标准报销。
3、精神病、结核病、尿毒症、恶性肿瘤放、化疗列入门诊特殊慢性病补偿或是单病种补偿。
4、按照《关于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沈卫办﹝2010﹞395号)文件要求,全面开展儿童重大疾病救治工作。
5、引导参合农民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中药饮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提高10%。
6、建立大病补助制度。年度内门诊、住院累计报销封顶线6万元。超过封顶线的患者进入大病补助,其超出部分符合新农合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按70%比例报销,封顶线6万元,全年累计报销封顶线12万元。
7、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可随母亲享受新农合相关政策待遇,母子(女)共同计算封顶线。
8、确保统筹区域政策范围内补偿比达到70%以上。
9、在区、县就医的患者,执行全省新农合药品及诊疗目录。外转诊的患者,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及诊疗目录,进一步缓解农民患大病的医药费用负担。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药品、诊疗目录及大额卫材报销比例,控制次均费用过快增长,保障新农合资金安全。对使用目录外的药品费用、诊疗费用和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以及违反基本药物政策规定、药品不按规定比例加成、超过统一限价标准等造成的不合理费用,新农合基金均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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