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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卫生局关于沈阳市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沈阳市卫生局关于沈阳市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沈卫发〔2011〕3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财政局:

  为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不断巩固和完善新农合制度,制定如下意见,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筹资标准

  2011年,全市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230元,其中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30元,各级财政补助200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中“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的要求,从2012年起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

  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卫生厅《关于调整省以上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社〔2010〕727号)文件要求,区、县(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务必于7月底前全额拨付到位,同时按标准提足风险基金,达到当年筹资总额的10%。

  二、缴费时间

  各地区每年10月1日开始下年度参合缴费工作,并于12月底前结束。继续执行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各乡镇政府统一组织缴费,可以采取定时定点交纳,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每年3月15日前,要将参合人数报至省、市有关部门,申请配套资金拨付,并保证信息准确。

  三、补偿办法

  对于符合条件的参合农民,列入补偿范围,实行门诊统筹、住院统筹及大病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对参合农民提供就医保障。对于门诊统筹和大病补助的结余资金,可转入住院统筹使用。具体补偿政策如下:

  1、门诊统筹

  对于符合门诊报销条件的患者,可在区、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垫付报销。全年累计补偿不超过参合农民缴费的80%。

  (1)普通门诊:参合农民可在县、乡、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不超过)25%比例报销,封顶线21元,家庭成员可以共享。

  (2)特殊慢性病:参合农民持特殊慢性病证,可在区、县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按40%比例报销,年累计封顶线3000元。特殊慢性病患者身份由区、县负责认定。(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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