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级财政部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下达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具体下达其国家出资企业的预算,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预算单位按国家出资企业资产财务隶属关系收取、组织上缴。国家出资企业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要及时、足额直接上缴财政。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处理。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出由国家出资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制度。使用单位按规定向财政部门、预算单位报送财务会计信息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财政部门会同预算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如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国家出资企业改变资产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预算划转。
(四)年度终了后,各预算单位和国家出资企业应当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具体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本区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组织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组织收取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市财政部门负责制订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草案。
(二)各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研究制订履行出资人的国家出资企业范围的布局结构调整政策和改革发展规划,提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家出资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三)国家出资企业的职责:按照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