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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卫生局关于全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工作意见

沈阳市卫生局关于全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工作意见
(沈卫办〔2010〕7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市登记管理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要求,扎实推进我市临床路径实施工作,通过实施临床路径管理转变医疗服务管理模式,优化服务流程,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减轻患者经济负担,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根据卫生部、省卫生厅关于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各医疗机构在《沈阳市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方案》下发以来实施临床路径试点工作的情况,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进临床路径实施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全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

  (一)市卫生局成立推进临床路径实施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王一兵同志出任组长,成员包括各区、县(市)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及局机关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医政处。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确定纳入临床路径管理病种的遴选与目录管理,对工作推进、实施情况进行指导、考核。

  (二)成立市卫生局推进临床路径实施管理工作专家组,负责对各医疗机构临床路径实施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专业支持,制定绩效评估方案、标准,对纳入临床路径管理病种文本制定、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收集、分析相关工作信息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各区、县(市)卫生局应当按照上述工作模式组建相应领导和业务指导机构,积极开展工作,全面做好在本机关登记管理的二级医疗机构临床路径实施的管理和推进工作。

  (三)建立层级设置合理、职责分工明确的工作体系。

  全市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疗机构都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和组织体系,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主动推行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1、成立由行政主要领导和分管医疗工作的领导分别担任正、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临床专家任成员的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负责制订本医疗机构临床路径开发与实施的规划和相关制度;协调临床路径开发与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定实施临床路径的病种;审核临床路径文本;组织临床路径相关的培训工作;审核临床路径的评价结果与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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