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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注:本统计表的《出生医学证明》数量为内芯数量,单位均为“枚”。

  表中逻辑关系:(6) = (3)+(4) +(5); (9) = (7)+(8);(13) = (10)+(11)+(12);(14) = (6)+(9)+(13);(15) = (1)+(2)-(14)。

  单位名称(盖章):

  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填报说明
(按表中名词出现顺序)

  1.“上一年底库存数(1)”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库存的《出生医学证明》数量;

  2.“当年申领数(2)”指当年申领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数量(本表中“当年”均指自然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3.“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签发数”指为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数量;

  3.1“首次签发数(3)”指为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第一次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数量;

  3.2“换发数(4)”指原签发机构换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数量;

  3.3“补发数(5)”指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数量;

  4.“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签发数”指为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数量;

  4.1“家庭接生员接生的签发数(7)”指出生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管理机构为家庭接生员接生的新生儿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数量;

  4.2“其他情况的签发数(8)”指为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数量,不包括家庭接生员接生的签发数;

  5.“废证数”指运输、发放、存储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数量;

  6.“当年年底库存数(15)”指截至当年12月31日库存的《出生医学证明》数量;

  7.“当年医疗保健机构内活产数(16)”指当年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活产新生儿数量;

  统计表上报方式:自2010年起每年3月31日前将统计表寄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母婴保健法律证件事务管理办公室,电话:010-64299425,传真:010-64295525,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13号金孔雀大厦A座九层,邮编:1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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