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
《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管单位及签发单位要做好《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的管理工作,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分别于每年5月和11月将废证上报到市卫生局,然后交由省卫生厅集中销毁,其他单位均不得擅自销毁废证。作废《出生医学证明》的详细情况由市卫生局向市公安局通报。
四、《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时需使用相应的印章。《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包括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作废专用章。原来由市卫生局负责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统一刻制工作,现交由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并将印模式样抄送同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和市卫生局备案。
签发机构变更名称或印章发生损毁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区、县(市)卫生局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并将新印章的印模式样按要求备案。
出生医学证明监管和签发单位要设立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印章。
五、各区、县(市)要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及监管制度,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完善证件申领、保管和发放制度,合理制订证件使用计划,不得擅自跨机构、跨地区借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
监管单位及签发单位要设专人负责《沈阳市出生医学证明领发登记簿》、《沈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登记簿》,对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和作废的要件及原因严格把关,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认真做好相关登记,不得弄虚作假,并保存好相关纸质文件和电子档案,因工作变动等原因改变管理人选时需做好工作交接,以免出现工作纰漏。
各区、县(市)要坚决停止征收《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严禁变相收费。
附件:
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略)
2、《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
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
4、《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