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严格挂牌督办制度。对日常监督检查、受理社会投诉发现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制度,监督机构要派出监督人员现场督促整改,隐患不消除,监督人员不得撤离现场。对上级部门下达的停工整改指令以及对质量安全事故的查处,要实行层级督办制度,当地监督机构和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整改落实和结案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二十五)完善教育培训制度。要建立政府、部门、行业和企业多层次的教育培训体系,各级要制定完善教育培训考核办法,加强对施工单位"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各类注册执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严格实行持证上岗。要按照政府支持、市场运作、企业为主的原则,加快农民工培训步伐,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三级安全培训、岗前安全教育等制度,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上岗"。
(二十六)完善动态监管机制。要严格建筑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对本地企业和从业人员,要加强资质资格许可后的动态监管,对降低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条件,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的,一律暂扣有关资质资格证书并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标准条件的,清出建筑市场;对外埠企业和从业人员,要实行严格的质量安全业绩考核制度,加强对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运行情况和个人执业情况的动态监控,对业绩不良的及时清出当地建筑市场,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二十七)坚持科技兴安。要组织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大型施工和监理企业,积极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科技攻关,大力推广节能、节材、节地、环保等先进实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要加快推行施工现场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和起重机械安全保险电子集成系统;加强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体系的建设,不断完善企业工法管理制度,积极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工法,提高企业的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
(二十八)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作,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主体信息数据库,逐步实现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的互联互通,通过信息平台定期公布建设工程履行法定程序和制度情况,及时通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查处信息,公开曝光肢解发包、层层转包、违法分包、使用劣质建材等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不良行为,及时各方面予以制约,实现管理协同、信息共享、执法联动。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九)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更加重视和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理顺本地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制,保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落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定期分析形势、研究措施,分管负责同志要亲自协调解决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和问题,亲自带队组织检查督查。工程建设管理、建筑市场管理、质量安全监督、建设执法监察等机构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协调联动,形成合力。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全面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实施严格的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制度,对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在职务晋升、评优获奖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三十)严肃事故查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并负责落实对建设类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的处罚。建设过程中凡是发生死亡事故的,一律暂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直至调查处理结案后再按照结案报告落实处罚;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企业,一年内不予受理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等行政许可申请;对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责令停止执业1年以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注册执业证书;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等,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5年内不予考核,情节严重的,终身不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