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依法实施工程分包。总承包单位要对分包单位的企业资信和人员资格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凡是无资质、超资质、挂靠分包工程的,或者分包单位再违法分包的,分包无效,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达到法定招标规模的分包活动,要通过招标方式分包并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总承包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发现一次暂扣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6个月以上,发现两次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十)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协调管理施工现场所有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的施工活动,牵头负责现场隐患排查、事故上报等事项。属于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分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与专业承包单位签订施工现场管理协议,纳入统一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质量安全问题的,由总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四、切实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关键环节的管理
(十一)提高勘察设计服务水平。勘察、设计单位要确保工作成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施工质量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以及建筑材料的性能等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质量安全事故提出建议,从源头上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现场服务,要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不断优化设计方案,对无法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内容,要及时按程序变更;发现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要督促施工单位予以纠正。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十二)强化现场施工管理。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投标承诺派驻现场技术和管理人员,全面落实设计方案中提出的专项质量安全防护措施。要认真执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制审查制度,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技术管理,凡是未编制专项方案或方案未通过审批的,一律不得组织施工,否则,要追究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的责任。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排查、风险分析、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等制度,加强对工程项目开工安全条件和施工过程分阶段的自查自评,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组织整改。
(十三)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过程控制作用。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总监理工程师现场负责制,依法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监理责任。要认真审查进场单位的资质和人员资格,严格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实施。要加强施工现场巡查,对施工现场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必要时责令停工整改,制止无效时,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负责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因监理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暂扣监理单位资质和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6个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