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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四)突出建设单位第一责任人的地位。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是工程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督促参建单位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措施。凡是因参建队伍选择、材料采购供应、工程款拨付、工期要求等方面影响到工程质量安全的,要严肃追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隐患或质量安全事故的一律按规定上限处罚。
  (五)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工期。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充分评估、论证,从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角度,依据国家建设工程工期定额,科学确定合理工期及每个阶段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严格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在工程招标时,要将合理的施工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任意压缩合理的勘察、设计、施工工期,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增加技术措施费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六)确保工程建设合理费用。建设单位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不得以最低价确定施工单位,不得迫使施工单位低于成本价承包工程,杜绝因造价过低带来的质量安全问题。质量安全措施费要列入工程造价,确保专款专用、足额到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咨询服务费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属于政府投资的,要实行国库直接拨付。
  (七)全面收集并及时移交工程档案。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工程档案管理制度,牵头组织收集整理好可研、立项、环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及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技术档案和文件资料,特别要确保把与工程质量密切相关尤其是涉及结构安全的勘察报告、设计变更、地基处理、建材检测、施工试验、隐蔽工程验收等的相关记录和技术资料真实准确地收集起来,明确记录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后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移交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八)认真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是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最后一道关口,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参建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对工程竣工验收中发现的各类质量安全隐患,要督促有关单位彻底整改,否则不得通过验收。属于住宅工程的,要全面实施分户验收制度,不得简化程序,确保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凡是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擅自使用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三、严格实行总承包单位负总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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