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按照医疗器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津食药监械〔2012〕68号)
各分局、滨海新区局、执法大队:
现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按照医疗器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12〕66 号)和《关于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7号)(见附件1、2)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就做好我市对该产品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如下:
一、各监管单位要立即在本辖区内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就落实国家局上述通知要求开展广泛的宣传引导工作。从2012年4月1日起,未取得该类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以及相应生产、经营资质证书的,不得在我市生产和经营该类产品,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生产、经营该类产品的,一律按照《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各监管单位要高度重视对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的监管工作,立即在本辖区内开展对该类产品的专项治理工作,确保本辖区内该类产品的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