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目批复
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农业设施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年度水利设施项目建设计划,并批复水利设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初步设计)。
三、项目实施
高水平粮田设施建设项目自计划批复之日起,建设期限原则为18个月以内。
(一)农业设施
1、区县农委是农业设施建设的管理主体,会同区县财政局负责农业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2、各区县要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组织管理,按照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等有关规定推进项目建设,加强项目管理,并实行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三控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完成。
3、项目建设一经批复,应按建设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若有单项建设内容变更,单项工程量或投资额调整幅度超过15%,由区县农委、财政局报市农委、财政局办理调整手续。
(二)水利设施
1、区县水务局是水利设施建设的管理主体,会同区县财政局负责水利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2、水利设施建设按照《上海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沪水务[2010]432号)执行。
四、扶持政策
农业设施及田间水利设施建设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三部门关于本市高水平粮田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0]59号)的差别政策执行,其他水利设施按照《上海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沪水务[2010]432号)执行。
五、资金管理
(一)农业设施
1、项目管理费计入项目建设总投资,主要包括设计费、评审费、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审价审计费等,按不超过项目建设总投资的10%提取。
2、项目涉及的征地、动拆迁等前期费用由所在区县或光明食品集团、上实集团承担。
3、项目建设计划批复后,市财政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预拨不高于90%的建设资金至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应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及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分期分批拨款,市财政剩余资金在市级验收通过后办理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