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确定选举工作人员,开展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组织候选人提名和预选,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第七条 县(市、区)、乡、民族乡、镇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县(市、区)指导组由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乡、民族乡、镇指导组由同级党委、人大主席团、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受县(市、区)指导组的领导。
第八条 县(市、区)、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的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本办法;
(二)部署、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引导村民依法搞好选举;
(三)开展选举试点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受理选举工作中的有关申诉;
(五)确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日;
(六)总结交流换届选举工作经验;
(七)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导选举工作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可以给予补助,补助经费列入县(市、区)、乡、民族乡、镇财政预算。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于选民登记日前由负责审计的部门或者单位公布。
第十一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计算年龄的时间,以选举日为准。村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