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按照医疗器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粤食药监械〔2012〕57号)
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有关单位:
现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按照医疗器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12〕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市局应高度重视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监管工作,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和政策宣传工作,依照国家局要求,开展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和市场整治。
二、各市局应加强对该类产品生产的监管力度,重点检查质量管理体系、生产工艺、生产原材料、不良事件报告和购销记录。生产企业不得将该类产品销售给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三、各市局应加强对该类产品经营的监管力度,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是否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产品是否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书,进口产品使用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是否具有中文标识,产品购进渠道是否合法,产品购、销台帐是否建立。
四、自2012年4月1日起,所有上市的该类产品必须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生产或经营单位必须持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生产、经营该类产品的,一律按照《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