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探索建立VOCs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按照省政府颁布的《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
八条关于区域内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大气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制度的要求,探索建立建设项目与污染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相衔接的审批机制,实行污染物排放“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
对新建石油加工业、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业、涂料油墨颜料制造业等排放VOCs的生产型行业,以及新建皮革及皮鞋制造业、人造板制造业、家具制造业、印刷业、塑料制品业、集装箱制造业、汽车制造与船舶制造业等排放VOCs的使用型行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时,附项目VOCs减排量来源说明,按项目“点对点”总量调剂的方式,落实新建项目VOCs排放总量指标的来源,确保区域内工业企业VOCs排放的总量控制。
(四)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大力推进清洁生产,鼓励广州、深圳、佛山、东莞、中山等市建立清洁生产示范工业园,强化对重点行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加大石油、化工及含VOCs产品制造企业和印刷、制鞋、家具制造、汽车制造、纺织印染等行业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力度。
制定广东省重点行业排放VOCs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指南,加强对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加大清洁生产技术推广力度,鼓励企业使用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全面推行VOCs治理设施的建设及更新改造,鼓励企业采用最佳可行技术,推动企业实现技术进步升级。重点推进水性涂料生产和使用,对实施清洁生产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企业予以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VOCs排放企业削减VOCs排放量。
四、加快重点污染源整治,有效控制VOCs排放
各地要以《珠江三角洲工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粤环发〔2010〕109号)为重点,加强对现役工业源的VOCs污染整治。
(一)加强石油加工行业全过程控制。加强其生产过程、燃料油和有机溶剂输配及储存过程等全过程控制, 在有组织排放点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在厂界安装VOCs无组织监控设施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对工艺单元排放的尾气进行回收利用或废气处理。推广使用设备和管阀件泄漏检测维修程序(LDAR)技术,强化VOCs的泄漏监管,防范管道排放和散逸排放。2015年底前,珠江三角洲地区内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工艺单元必须安装工艺废气循环利用装置,对难以回收利用的应采用燃烧方式或吸收、吸附、冷凝等物理方法进行末端治理和排放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