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目标,分步实施,扎实推进VOCs污染控制
即日起,广州、深圳、东莞、佛山、中山五市率先开展VOCs污染防治试点工作,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制度,逐步探索建立VOCs排放总量控制制度;2013年起,珠江三角洲地区全面开展VOCs污染防治工作,规范VOCs排放工作。
力争到2015年底,珠江三角洲地区VOCs重点污染源全部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企业工艺装备、污染治理水平大幅度提升,确保VOCs排放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并最大限度削减VOCs的排放;加快出台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环境准入和环境监管,新建项目必须通过区域工业源的减排实现“增产减污”,并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制度,全面规范珠三角地区VOCs排放工业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三、严格环境准入,有效控制区域内VOCs的新增排放量
(一)分区引导,优化产业布局,减少工业VOCs污染负荷。珠江三角洲地区应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环境容量要求,引导VOCs排放产业布局优化调整。在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生态敏感区和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实行强制性保护,禁止新建VOCs污染企业,并逐步清理现有污染源。在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区和海岸生态防护带等生态功能区实施限制开发,加强对排污企业的清理和整顿,严格限制可能危害生态功能的产业发展。新建VOCs排放量大的企业入工业园区并符合园区相应规划要求。原则上珠江三角洲城市中心区核心区域内不再新建或扩建VOCs排放量大或使用VOCs排放量大产品的企业。
(二)以制度和标准建设为切入点,提高环境准入门槛。以地方标准形式制定重点行业VOCs产生和排放相关的评价指标,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在石油、化工等排放VOCs的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须将VOCs排放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控制指标。新建石油加工项目必须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储油设施必须加装油气回收装置,加工损失率必须控制在4‰以内。新建汽车制造、家具及其他工业涂装项目必须采取有效的VOCs削减和控制措施,水性或低排放VOCs含量的涂料使用比例不得低于50%。新建机动车制造涂装项目,水性涂料等低排放VOCs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得低于80%,所有排放VOCs的车间必须安装废气收集、回收/净化装置,收集率大于应90%。新建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以及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生产企业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环境标志产品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