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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12年省内电煤供应方案的通知

  (三)各产煤市的地方煤炭生产企业要确保完成省内电煤供应任务。按照各产煤市地方煤矿的核定产能(含外省来陕投资的煤矿)和发电企业分布情况,各产煤市应供应省内电煤1420万吨。其中,咸阳市承担500万吨、渭南市承担350万吨,榆林市承担280万吨,铜川市承担180万吨,宝鸡市承担110万吨。
  (四)各发电企业省外采购及自主零星采购295万吨。
  (五)电煤供应价格。2012年省内煤电双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发电用煤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电[2011]299号)要求,国有煤矿合同价格涨幅不得超过上年合同价格的5%。即:我省2012年省内电煤合同价格不得高于441元/吨(对应热值5000大卡)。同时按照《通知》要求,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取降低热值、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涨价,不得降低电煤合同兑现率、高价搭售市场煤。发电企业不得抬价抢购、超过国家规定价格涨幅签订电煤合同。地方电煤价格也应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要求执行。
  三、确保全年省内电煤供应的措施
  (一)煤电双方必须足额签订全年电煤供应合同。足额签订省内电煤供应合同,事关今年全省电煤稳定、有序供应。我委将进一步督促、要求煤电双方尽快足额签订全年供煤合同,并将签约情况报送我委。特别是有关产煤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发电企业与地方煤矿的签约工作,并积极为煤电双方牵线搭桥,协调、解决好签订年度电煤供应合同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二)下达计划任务和履行合同相结合。在冬、夏两个用电高峰季节及省内电煤供应的紧张时段,我委将继续实行根据电厂的实际需求,结合煤电双方签订电煤供应合同的按月分解量,下达矿对厂、点对点的供煤方案;其它各月,电煤供应按照煤电双方签订的合同总量均衡分解执行。
  (三)加强监测分析、积极做好协调工作。我委将进一步加强对电力供需、电煤供应、电煤库存等相关信息的监测分析,及时协调解决煤电运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对难点问题、突出问题跟踪督办,并及时上报,防止事态扩大。
  (四)继续将各产煤市、煤电运各方和相关部门完成电煤供应情况纳入全年目标责任考核。按照省委组织部《关于对省内煤电运保障工作纳入目标考核意见的复函》(陕组办发[2010]100号)的要求,为确保2012年省内电煤供应的正常、平稳、有序运行,继续将各产煤市政府、煤电运各方和相关部门的煤电运保障工作纳入全年目标责任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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