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承诺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四)产品执行标准(产品标准、施工技术规范);
(五)设区市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不超过6个月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装订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审查原件);
(六)企业生产场地合法用地证明材料(粘土砖生产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证、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七)产品原料构成、工艺流程图及质量管理规程;
(八)主要生产设备及检测设备清单;
(九)专业技术培训合格证明;
(十)生产企业、主要设备、产品照片;
(十一)《认定证书》有效期满后需申请继续认定的企业,应当提供原《认定证书》、两年来建筑应用情况、用户反馈意见。
申请资料应列出目录,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一份经设区市初审后留设区市,一份上报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五、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程序
(一)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节能产品认定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产品认定申报资料,设区的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省外企业直接向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申请认定。
(二)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对申请认定的企业进行认定,必要时进行现场查验、组织专家论证。对符合认定条件的,颁发认定证书,列入《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各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应当每单月份集中受理产品认定的审核工作,于月底前报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每双月份集中受理产品的认定工作,自受理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
六、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管理
(一)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进入建筑工程现场时,建设单位应当查验产品认定证书,并留存加盖有生产企业公章的产品认定证书复印件。未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不得使用。
(二)产品认定证书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申请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