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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协同配合责任单位: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三、坚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

  6. 认真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全面实施《安徽省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制定实施与之配套的专项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促进安全与发展的有机统一,推动安全发展战略的实施。

  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协同配合责任单位: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7. 进一步加大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关闭和退出力度。优化产业布局,对技术装备和工艺落后、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予以公布,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实施关闭。继续稳步推进小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序退出。2012年,淘汰、关闭小煤矿15处,非煤矿山企业50家,退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18家。

  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全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协同配合责任单位: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8. 严格市场准入和建设程序。实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规模、条件限批,提高行业准入门槛。规范建设项目按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设计审查批准和竣工验收程序。对降低准入标准、违反建设程序造成安全隐患的,追究相关人员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牵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全监管局、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协同配合单位: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四、坚持预防为主,进一步狠抓隐患排查治理

  9.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强化重点行业和领域、地区、单位和场所以及重要时段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建立健全隐患信息管理档案,切实做到隐患整改措施、经费、人员、时限、预案“五落实”。执行重大隐患公告制度,按规定报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

  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协同配合责任单位: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10.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制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建立以企业分级分类管理系统为基础,以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和安全隐患动态监管统计分析评价系统等为核心,以完善安全监管责任机制和考核机制为抓手,以制定安全标准体系为支撑,以广泛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为保障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立接受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实施政府动态监管的隐患排查治理综合信息系统。着重抓好有条件地区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示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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