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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南方早稻集中育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南方早稻集中育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粤农〔2012〕76号)


有关地级以上市农业局、财政局,各水稻高产创建示范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

  近日,农业部办公厅发出《关于做好东北水稻大棚育秧、南方早稻集中育秧和小麦“一喷三防”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12〕15号),对南方早稻集中育秧给

  予补助,并下达我省早稻集中育秧任务1.25万亩(秧田面积),折合大田面积25万亩。为加快项目实施,确保项目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水稻高产创建示范县(市、区)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工作小组,积极与当地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严格控制实施范围和补助对象。对列入我省2012年水稻高产创建示范县(市、区)的早稻集中育秧进行补助,补助对象为开展集中育秧、为周围农户提供秧苗的种粮大户、育秧专业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其中,获得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县和全省粮食生产先进县的台山、兴宁、五华、廉江、揭东、罗定等6个县(市)分别承担集中育秧任务2万亩(折大田面积),其余43个水稻高产创建示范县和整建制推进水稻高产创建试点县(市、区)分别承担集中育秧任务0.3万亩(折大田面积),具体任务见附表1。

  (三)严格执行补助内容和标准。主要补助统一采购秧盘、棚膜等育秧设备。每亩秧田补助800元,折合每亩大田40元。

  二、规范操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一)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以政府为主导,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和导向作用,充分调动农民生产投入积极性。

  (二)抓紧制定实施方案。承担集中育秧任务的县(市、区)农业部门要与财政部门协商沟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和资金分配方案,细化项目实施区域、目标任务、操作程序等内容,确定补助范围和补助对象,尽快组织实施。工作实施方案(含资金分配方案)于3月25日前将实施方案上报省农业厅种植业管理处。

  (三)细化操作程序。水稻集中育秧实行“先育秧、后补助”。根据育秧主体和农民签订的合同及农民购买秧苗的单据核实面积给予补助,补助款在早稻秧苗栽插后发放。

  (四)搞好核查验收。以村为单位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张榜公示,公示集中育秧的主体和购买秧苗农户姓名、面积、品种、联系电话等情况,公示期不少于5天,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核查验收项目实施情况,并逐级上报审核后,协商财政部门发放补助。

  三、强化管理,确保政策措施发挥实效

  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协调和配合财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政策宣传,加强指导与服务,严格资金监管,切实做到责任到人、指导到户、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一是强化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政策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设立专门举报电话,随时接受群众举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是强化政策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短信、技术培训以及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加强补助政策宣传,及时解答群众咨询,让农民充分了解水稻集中育秧技术效果。

  三是强化资金管理。各省级农业部门要协调和配合财政部门,加快拨付资金。要加强资金监管,防止挤占、挪用补助资金。

  四是强化技术服务。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组织专家和农技人员分片包干,深入一线开展技术指导和服务,确保各项技术措施落实到村、到户、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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