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评标过程需询标的,由评标组长提出,在监督人员监督下,由招标工作人员协调市交易中心安排进行;
(六)评标过程需投标人阐述技术方案的,相关要求和程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与市交易中心衔接落实相关场地及时间;
(七)评标委员会汇总评标结果形成评标报告,并签字确认,有不同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应如实写明。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项目特点合理安排评标时间,不得因评标时间不合理影响评标质量。
第十九条 评标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评标委员会(或资格预审委员会)由5人以上(含5人)单数组成,其中招标人的评标代表不得超过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一,其余成员从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确定;
(二)评标委员会(或资格预审委员会)独立评标,负责现场监督的市国土房管局工作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未经现场监督人员同意不得擅自进入评标室,但监督人员认为评标现场异常的,应及时进场处理;
(三)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将投标资料由评标区门禁转入评标室。评标委员会需要评标服务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经监督人员同意可进入评标室从事服务工作,工作完成后立即退出;
(四)所有人员进入评标室内均不得携带通讯工具。
第二十条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经市国土房管局认可的中标结果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和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众信息网公示。邀请招标项目中标结果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直接告知投标人。
项目招标失败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招标结果报市交易中心和市国土房管局。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投诉、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在确定中标人后5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30日内按照招标投标文件约定签订合同。市交易中心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保证金及利息退还至投标人来款账户。
第二十二条 市交易中心如实记录交易过程,并向招标人出具交易记录书。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市国土房管局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法的,首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认真核查、及时答复。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市国土房管局投诉。市国土房管局按照投诉处理规定予以处理。
招标人对异议事项需要提请评标委员会复核的,应当报市国土房管局同意后按规定复核,评标委员会已作结论事项不进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