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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六条 招标活动开始前,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市国土房管局进行招标备案:

  (一)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招标备案登记表;

  (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含核准的招标方案)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招标合同复印件;

  (四)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原件及电子版。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文件原件应当在资格预审结果备案前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同一项目涉及其他监督部门协办的,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同时送相应监督部门,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商提出备案意见。

  市国土房管局在收到完整的招标备案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备案意见,但招标人修改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需重新备案。

  第七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备案完成后的2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手续到市交易中心登记,获取保证金账户,明确交易日程。

  第八条 登记完成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经备案的招标公告及相关文件和附件送重庆市建设项目及招标网、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和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众信息网发布。

  第九条 需发布招标控制价或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补充、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发布招标补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补遗内容和理由提交市国土房管局审查后按规定程序发出。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修改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修改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应当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第十条 公开招标项目直接在网上投标,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图纸、补遗及澄清等招标资料由投标人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自行下载。经保密部门认定不宜上网的涉密资料和图纸,以及邀请招标项目、资格预审项目的招标文件、图纸和补遗、澄清等招标资料由投标人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处获取。

  对招标投标提出质疑的,公开招标项目由投标人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提出,邀请招标项目由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投标人提出投标质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进行。

  项目实施有明确时间要求且情况紧迫的,按市政府和市国土房管局要求依法倒排招标日程。

  第十一条 需要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评审程序参照评标程序进行。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审不合格的,应当向资格预审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资格预审结果需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标原则上不实行资格预审,因特殊情况需实行资格预审的,须由市国土房管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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