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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2]2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

  《喀什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行署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喀什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行政公署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1]55号),设立喀什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的权益;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健全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对地直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推进所监管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负责管理和盘活破产企业的资产。
  (二)负责对企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
  (三)通过法定程序对自治区、地区党委授权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免、考核、奖惩;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定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研究制订地区国有资产总体发展规划;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负责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和产权纠纷调处工作。
  (六)代表行署向部分区属重点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日常管理。
  (七)依法对县、市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承办地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5个内设机构。
  (一)行政办公室负责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人事、工资、文秘、档案、保密、会务、信息、接待等日常事务;管理机关公共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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