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2年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通知

  (五)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
  (六)2010至2011年度因广告违法行为被查处及整改情况;
  (七)2010至2011年度是否违反《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被查处;
  (八)2010至2011年度广告经营业务开展情况。
  四、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广告经营资格检查表;
  (二)单位主体资格证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媒介证明;
  (四)广告收费价目备案表;
  (五)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
  五、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有关问题处理
  (一)对在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广告管理制度尚未建立执行的,可依据《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在检查中发现《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许可事项涉及营业执照登记注册事项不一致的,应先按上述程序进行专项检查,并由检查单位开具《限期改正通知书》到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所在地办理变更手续。
  (三)广告发布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发生变化,超过一个月未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检查单位按照《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再由参检单位到市局办理变更手续。
  (四)广告监督部门对已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又领取营业执照的广告经营单位函告企业监督部门,先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后,再通过企业年检。对上年度立案未结案、重复发布违法广告3次以上,要求整改未改正的广告经营单位,应在企业年检前期重点标注,待广告监管部门资格检查通过后,通过企业年检。
  (五)对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多次发布违法虚假广告,且未按要求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广告发布单位,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表》中提出暂缓通过或核减其广告经营项目或核销其《广告经营许可证》的意见,与其《广告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一并上报市局。
  (六)对已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广告经营主体和《广告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已经失效的广告发布单位,不再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责令其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拒不办理的,公告其《广告经营许可证》作废。
  (七)对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和申报检查材料的广告发布单位,可依据《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市局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仍未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依法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