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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2年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2年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通知
(京工商发〔2012〕22号)


各区县分局、有关专业分局、各广告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广告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查广告市场准入条件,维护广告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的要求,市局决定自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对全市广告发布单位进行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告经营资格检查范围
  (一)按照《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凡2011年12月31日前经市局核准登记,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及事业单位等均参加此次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二)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等市局监管的九家电视台由市局进行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三)市局委托各区县分局对上述广告发布单位的经营主体资格、资质条件、经营行为等进行检查。
  二、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程序
  (一)各广告发布单位到所在地区县分局广告(商广)科、工商所领取《广告经营资格检查表》并按照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要求将有关材料送交原发表所在地工商所或分局广告(商广)科进行审查。
  (二)各区县分局根据《关于改革广告监管工作意见》的要求,通过科所职责分工划分,分别针对分局广告(商广)科和工商所监管监测的媒介单位,按照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要求,对广告发布单位的经营资格、资质标准、经营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并提出可否通过专项检查意见。
  (三)对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单位,统一由区县分局报送市局核准,由市局在《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贴“检”字标识。
  三、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广告发布单位是否按照审批登记的事项从事广告经营活动;
  (二)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广告审查、广告档案、广告合同等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执行广告审查员管理制度和广告收费备案制度的情况;
  (四)设计、制作、发布的广告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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