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执法检查,保持高压态势。专项检查中,要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标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尤其是恶意欠薪行为,要保持高压态势,加大惩治力度。对存在欠薪问题的用人单位,人社部门要按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形的案件,应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加大处罚力度,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还要按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对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非法延长工作时间、拒不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也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精神尽快执结。
(四)深入研究探索,健全长效机制。各地要着眼于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常态化,总结经验,加强探索,把一些好的做法以机制的形式确立下来,不断巩固深化专项检查成果。要积极建立和推广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和建筑劳务实名制“一卡通”等,逐步扩大实施范围;要加快推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网格化、网络化工作,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及时发现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五)讲究工作时效,及时报送材料。此次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要求严,各地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讲究工作时效,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好专项检查任务,以实际行动履行创先争优承诺。要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举报投诉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受理农民工的举报投诉。同时,要及时报送如下相关材料:
1、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于2011年11月28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举报投诉电话等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于2011年12月27日前将检查工作阶段进展情况,包括检查用人单位户数、涉及农民工人数、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人数、拖欠总额、补发工资人数及补发数额、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人数等,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于2012年1月13日前将本市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